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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贺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张某
贺某某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贺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被告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张某、被告贺某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张某、被告贺某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楠

书记员: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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