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家口市兴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门外大街2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左克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玉,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建投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中山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蔡树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兴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建投供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启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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