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向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龙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佳木斯市前进区振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光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男,该公司行政经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于向洋、原审被告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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