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志军、杜某某等与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北戴河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志军。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君宝,经理。
被告秦某某市北戴河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军、杜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北戴河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赵志军、杜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军、杜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军、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栗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