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军。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向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君宝,经理。
被告秦某某市北戴河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军、杜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北戴河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赵志军、杜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军、杜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军、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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