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6万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妻子于小娟于2012年10月14日经望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欠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同意偿还,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现在给付时限已过,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无任何理由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张某欠其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只提交一份被告的离婚协议,未提交欠据,庭审中也未说清6万元钱的来源是从哪个银行支取的。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管辖问题,被告张某与其妻子于小娟于2016年10月14日在望奎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离婚,至今不满一年,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柏林

书记员:张丽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