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花园城居民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花园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顾建国,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峰,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花园城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园城居委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律师,被告花园城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所有张贴的《温馨提示》,删除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为“花园城居委会”)于2018年5月4日发布的《温馨提示》;2、被告消除因张贴、发布《温馨提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恢复名誉,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范围为张贴,发布《温馨提示》处,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3、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事实和理由:上海市虹口区花园城小区共三期,54栋楼房约1100户住户,原告系小区二期业主。2018年5月初,原告及其他业主自愿组成团队,自荐成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候选人,并制作了传单,发放给业主。2018年5月4日,被告在每栋楼底楼公告栏、小区内的户外公告栏、居委会办公室场所、物业管理处张贴《温馨提示》,还在名为“花园城居委会”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温馨提示》,使用“打着……旗号”、“所谓的”、“阻挠、干涉”贬义的词句将原告塑造成不应被推荐成为业委会成员的负面形象。原告在小区内本已获得众多业主的认可和信任,已逾400户业主推荐原告作为业委会成员,但被告张贴、发布《温馨提示》后,多名已选举原告作为业委会成员的业主向原告求证《温馨提示》的相关情况。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误导业主、阻止原告入选业委会,不仅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而且在小区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坏了原告的名誉,故现起诉来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花园城居委会辩称,《温馨提示》的内容是被告拟定的,于2018年5月4日张贴和发布。目前微信公众号上的《温馨提示》还在,但小区公告栏、楼房底楼公告栏等处的《温馨提示》均已没有。被告系基层组织,有教育居民的职权,发布《温馨提示》一是要向居民进行告知,请居民进行辨别;二是提醒居民关注居委会公告栏,关注居委会公众号。现认为:1、被告并未实施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被告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地方;2、《温馨提示》中出现原告的名字,不代表评价原告的行为;3、被告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发现有人冒用居委会的名义向居民进行通报,是居委会的职责。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亦居住于该址。2018年5月初,原告与小区内其他五位业主共同成立业委会竞选团队,并制作竞选宣传单。传单的竞选标语为:选出为我们业主自己的业委会;竞选业委会纲领为:公开、公平、规范。传单同时告知居民,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花园城居委会)领取推荐表当场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间为2018年5月2日至5月8日。
  2018年5月4日,被告在每栋楼底楼公告栏、小区内的户外公告栏、居委会办公室场所、物业管理处张贴,并在名为“花园城居委会”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温馨提示》,主要内容为:尊敬的花园城广大业主,推荐小区业委会候选人是广大业主的民主权利。近日,有人打着花园城居委会、花园城业委会筹备组以及所谓的“志愿者”旗号,张贴、散发广告和传单,阻挠、干涉业委会候选人的正常推荐,误导个别业主推荐赵烽、赵某某等6人,在广大业主中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只是业委会候选人推荐,不是投票选举,有关花园城业委会候选人推荐、选举等事宜,请关注花园城居委会公告栏、花园城居委会微信公众号。
  2018年5月10日,原告向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审理中,被告在2018年9月11日的谈话笔录中向本院表示:《温馨提示》中的“有人打着花园城居委会……”中的“有人”,被告无法确认“有人”是谁,公安部门尚在调查之中,目前还没有结果。因为宣传单上有原告的名字,所以被告随机选择了原告的名字写在《温馨提示》中,其目的并不是说原告实施了上述的行为,也没有让小区业主不要选原告。
  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表示:经原告实地察看,原先在每栋楼底楼公告栏、小区内的户外公告栏、居委会办公室场所、物业管理处张贴的《温馨提示》,现已不存在;在“花园城居委会”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温馨提示》仍然持续存在,目前“阅读”数量增长至282。
  审理中,被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供四组证据。证据一为2018年5月3日在居委会大厅门口的录像截屏,旨在证明有人在会场门口聚集,发放传单,其中某人体貌特征高度形似原告;证据二为2018年5月2日在小区二期20号一楼的录像截屏,旨在证明有人在该楼道内聚集,发放传单,其中某人体貌特征高度形似原告;证据三为竞选宣传单,旨在证明传单上确有原告姓名;证据四为2018年5月3日陶惠萍(居委会工作组成员)与部分居民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旨在证明居民向居委会工作组反映,有人采用扫楼、堵门的形式发放传单(其中某人体貌特征高度形似原告),已影响居民正常投票和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于2018于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表示:1、被告补充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未说明理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被告未明确证明目的,原告无法发表意见;如被告欲证明《温馨提示》的“有人”系原告,则与原告的主张一致,但无法证明原告有阻挠、干涉、误导的行为;宣传单是原告和其他小区业主制作和分发的,是行使自己的“被选举权”,是一种自荐行为,因此被告提出的因不特定人阻挠干涉选举故张贴《温馨提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综上,仍认为被告的行为贬低了原告人格,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应当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一词,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在小区内、微信群中张贴、发布《温馨提示》的行为,可能会引起部分居民对于原告等参选人员的议论,也可能会使部分居民对业委会选举过程或持观望态度、或进行议论,的确会在小区中造成一定影响。但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除了有一定的影响产生外,更主要的需要查明侵权一方有无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温馨提示》所载明的内容而言,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文中提及了原告的姓名,但无宣扬原告隐私的内容;2、虽然文中有“有人打着花园城居委会、花园城业委会筹备组……,张贴、散发广告和传单,阻挠、干涉业委会候选人的正常推荐,误导个别业主推荐……”的字眼,但未表述该人为原告,因此并无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的故意;3、文中亦无任何侮辱性、诽谤性的文字。另外,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花园城系虹口区大型社区,住户逾一千户,居民更是有数千人,原告欲在数千人中脱颖而出,成为业委会成员,遭人评价和议论显属正常,原告要以参选人、候选者的态度来看待此事,也要有接受负面评价的心理预期。原告以可能会票数减少或可能落选为由主张该篇《温馨提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构成名誉侵权,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无法认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陆  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