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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陈某某、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人尹玉华
陈某某
孙浙江(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贾连合(滦南县柏各庄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人尹玉华。
被告陈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浙江,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滦南县柏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玉华,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浙江、被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贾连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将上彩钢房顶的工程交由被告陈某某后,双方即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赵某系被告陈某某所雇佣且其工资由被告陈某某发放,故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赵某所受伤害系在工作过程中形成,且原告对于自己的伤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陈某某作为雇主对于原告所受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某某将加盖彩钢房屋的业务承揽给不具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陈某某,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91.04元。
二、被告熊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7日内缴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付,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熊某某将上彩钢房顶的工程交由被告陈某某后,双方即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赵某系被告陈某某所雇佣且其工资由被告陈某某发放,故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赵某所受伤害系在工作过程中形成,且原告对于自己的伤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陈某某作为雇主对于原告所受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某某将加盖彩钢房屋的业务承揽给不具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陈某某,对原告的损失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791.04元。
二、被告熊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春喜
审判员:石蕊
审判员:丁增辉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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