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显,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李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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