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锋,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友、李继文,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徐州市昌威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760286XF,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友、李继文,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彬与被告朱友军、李某、王玉章,第三人徐州市昌威服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彬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人民币8250元,退还原告赵彬人民币4125元。
审判长 黄玉宝
审判员 刘彦军
人民陪审员 夏光彩
书记员: 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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