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彩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东岭64号楼4单元102室。
上诉人赵彩花因与上诉人樊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赵彩花��岭鲜冷面馆向樊某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时,双方发生了口角,进而互相撕扯。双方都住院进行了治疗。赵彩花经医院诊断是冠心病、头外伤、尿道炎。樊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赵彩花住院治疗费用包括两部分:1.冠心病;2.营养脑神经。赵彩花的冠心病与樊某某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故一审判令樊某某赔偿赵彩花冠心病治疗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双方都有医院诊断损害事实,应依法确认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彩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以退回。樊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志川
审判员 李玉彬
审判员 谢 显 才
书记员:武 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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