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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石家庄市星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现住。
被告石家庄市星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许锁柱,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哲峰、张建民,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星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英

书记员: 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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