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广栋,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俊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莹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王连峰
书记员:吴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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