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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卫,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怿,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赵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少华

书记员: 杨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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