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杜某某
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农民。
被告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尹艳丽
书记员:赵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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