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马俊芹(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宋某某
张晓坤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俊芹,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农民。
被告宋某某,农民。
被告张晓坤。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宋某某、张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志中
审判员:姚小丽
审判员:张新林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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