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贾某某
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