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贾某某
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被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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