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刘某(系刘建平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戈珍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邢胜美(系戈珍付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薛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郑献娥(系薛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闫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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