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杨某来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诉至本院。
由赵爱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凯、人民陪审员孙喜通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志远、被告杨某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以包清工方式承建被告在清凉店镇民用二层楼工程,工程款计算方式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付款方式是一、二层主体完工后付总款30%,剩余工费待工程完后一次性付清。
2012年8月26日工程完工后,经测算工程面积为186.656平方米,另加日工四个,每个日工110元,工程总款共计35904.64元。
工程完工后,被告只给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剩余工程款17904.6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给。
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17904.64元。
原告举证如下:
1、原、被告签订的建楼协议书一份。
2、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原告承建被告二层楼的结构状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的规范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所建楼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
被告辩称:1、我对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有异议。
我承认原告给我建设二层楼房,每平米按190元计算,另加日工四个,每日110元。
我已给原告18000元,原告打了收到条。
2、不给原告工程款的原因是工程有质量问题,原告不给及时维修。
质量问题主要有:挑梁短12厘米;楼盖的不正,南面和北面东西长度差8厘米;楼梯台阶现都是空的,楼梯的表面和下面分离了;西墙面保温灰抹的不平吸水。
被告未举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楼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
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为被告建好楼房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价款,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楼房主体建筑面积为:一层4.35米×18.2米=79.17平方米,二层4.35米×18.2米=79.17平方米,双方无异议,应予采纳。
一层台阶和二层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双方当事人无约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3.0.11、3.0.18、3.0.24、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来给付原告赵某某工程价款15456.68元。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楼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
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为被告建好楼房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工程价款,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楼房主体建筑面积为:一层4.35米×18.2米=79.17平方米,二层4.35米×18.2米=79.17平方米,双方无异议,应予采纳。
一层台阶和二层阳台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双方当事人无约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3.0.11、3.0.18、3.0.24、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来给付原告赵某某工程价款15456.68元。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担负。
审判长:赵爱国
书记员:贾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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