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勇,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明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王文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