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高志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志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维民
书记员: 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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