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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利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佟红敏(蠡县旭天律师事务所)
张利河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红敏,蠡县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利河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克青

书记员:崔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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