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建宇与汤原县鑫旺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建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原县鑫旺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胜利乡乡直村。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汤原县鑫旺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张士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黄建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被告:闫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汤原县农村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张晓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魏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汤原县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前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菊,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建宇与被告汤原县鑫旺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魏某、张士鹏、黄建鑫、闫超、张晓姣、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赵建宇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建宇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赵建宇负担。

审判员  高德民

书记员:赵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