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存诉王会存、白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存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王会存
白某

原告赵某存。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存(曾用名王金存)。
被告白某(青)。
原告赵某存与被告王会存、白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存及委托代理人赵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存、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住院时间以出院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本院核定数额为准。对于原告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自己与二被告发生纠纷前给住户进行改水电作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与庭审中举证证明自己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相矛盾,原告对主张按交通运输业计算误工费的证据不足,故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存、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存经济损失43356.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王会存、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348元,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住院时间以出院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以本院核定数额为准。对于原告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自己与二被告发生纠纷前给住户进行改水电作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与庭审中举证证明自己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相矛盾,原告对主张按交通运输业计算误工费的证据不足,故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会存、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存经济损失43356.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王会存、白某负担。

审判长:石蕊

书记员:赵翼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