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经商,系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科伟,系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第三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科伟,系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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