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文明
董超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瑞丰道9号龙河盛都小区8幢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法务员。
委托代理人董超,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霞、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董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了恒大翡翠华某(恒祥家园)楼宇认购书,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38720元。
原告买房时被告告知其房屋的装修标准是9A精装,且被告的广告宣传也明确房屋系皇家园林,顶级配套,满屋名牌,但认购书上房屋的装修标准是豪装13B。
被告的虚假宣传误导了原告的认购。
原告已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3日分两次向被告明确提出解除认购书,并要求被告将其已付款项38720元退还。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百般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提供的交楼标准是9A精装,但认购书表明的是豪装13B。
9A精装只是一个理念,所以认购只是一个品牌包装,豪装13B是实在的装修标准,所以被告没有虚假宣传,没有诱导原告购房。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5年3月29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恒大翡翠华某(恒祥家园)楼宇认购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
原告赵某某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继续履行补齐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已实际违约,该认购书已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认购书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以被告房屋装修宣传标准与实际装修标准不符的事由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38720元,因认购书中写明房屋装修标准为豪装13B,并且约定的定金款10000元原告已实际交付给被告。
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3月29日原告第二次支付给被告的28720元系预付款,该款项应当返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翡翠华某(恒祥家园)楼宇认购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某某287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5年3月29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恒大翡翠华某(恒祥家园)楼宇认购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
原告赵某某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继续履行补齐首付款、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已实际违约,该认购书已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认购书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以被告房屋装修宣传标准与实际装修标准不符的事由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38720元,因认购书中写明房屋装修标准为豪装13B,并且约定的定金款10000元原告已实际交付给被告。
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3月29日原告第二次支付给被告的28720元系预付款,该款项应当返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翡翠华某(恒祥家园)楼宇认购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某某287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廊坊市翡翠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海潮

书记员:朱明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