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韩金朝(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金朝,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韩金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3年4月12日,被告向焦伟娜借款5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焦伟娜多次向原告催要借款,原告无奈将50000元借款本息还清,现向被告追偿25000元。
此外,被告于2013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款项共计105000元。
被告任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借据和原被告与焦伟娜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在任某某向焦伟娜借款一案中,原告作为共同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此外,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款项共计105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借据和原被告与焦伟娜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在任某某向焦伟娜借款一案中,原告作为共同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此外,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款项共计105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会军

书记员:董晓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