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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曲某某粮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粮食局
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某第四疃乡北龙堂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粮食局。
住所地:曲某某光明街北段74号。
法定代表人:王奎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樊璐鑫,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粮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江滨

书记员: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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