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该公司职员。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秦宇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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