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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近亲属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申请人朱某某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伦,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代理人:朱建利,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工人南里**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申请人次子。被申请人近亲属:朱丽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申请人女儿。

申请人赵某某称,被申请人朱某某系申请人赵某某公公。被申请人自2010年起出现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不愿与人谈话交流等症状。2013年6月和2014年12月两次到秦皇岛军工医院就医,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现被申请人的症状并无好转,反而越来越重。2016年7月初申请人的丈夫朱建国工亡后,被申请人随女儿朱丽娜生活。因被申请人长子朱建国工亡,申请人赵某某作为朱建国妻子,被申请人朱某某作为朱建国的父亲,我们需要分割朱建国的工亡赔偿金,而朱某某没有行为能力,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代其主张相关权益,我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朱丽娜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朱建利陈述称:我父亲不认人,谁都不认识,不能与人沟通交流,已经多少年了。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一、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我认可我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也同意由朱丽娜做我父亲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近亲属朱丽娜陈述称:我父亲现在啥也不知道,不认人,跟他没法沟通,他听不懂我们说话,我们也听不懂他说话。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一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我认可我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同意做我父亲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朱某某长子朱建国之妻子;被申请人朱某某现有两个近亲属(次子朱建利、女儿朱丽娜);申请人赵某某称:被申请人朱某某系申请人赵某某公公。被申请人自2010年起出现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不愿与人谈话交流等症状。2013年6月和2014年12月两次到秦皇岛军工医院就医,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现被申请人的症状并无好转,反而越来越重,不认识人,不能与其进行沟通和交流。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了证一、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代理人朱建利、被申请人近亲属朱丽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赵某某与配偶朱建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8年5月16日海港分局海阳路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2016年6月22日朱建国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朱某某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证二、2013年6月26日秦皇岛军工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2013年6月28日秦皇岛军工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2014年12月7日秦皇岛军工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2014年12月17日秦皇岛军工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朱某某患阿尔兹海默症等多种疾病、被申请人朱某某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赵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近亲属朱建利、朱丽娜的陈述及申请人赵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被申请人朱某某现在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被申请人朱某某现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确认。关于监护人问题,因申请人赵某某要求指定被申请人的亲属朱丽娜做朱某某的监护人,而朱丽娜同意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朱丽娜做为被申请人朱某某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朱丽娜为被申请人朱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鹿有力

书记员:黄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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