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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乔某某等与乔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邢台县。原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系原告乔某某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锋,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立英、郑丽霞,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对王金妮的遗体处理协议有效;2.依法判决二原告享有对王金妮遗体的管理权,由二原告将死者王金妮葬于原告赵某某的祖坟墓地;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抚恤金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金妮与乔金生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乔某某、赵老二。乔金生死亡后,王金妮与赵某某于1970年结婚。原告乔某某系赵老二(已故)之妻,被告乔某某和赵老二均有赵某某和王金妮抚养长大并成家。2012年7月27日王金妮病故时,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达成协议,同意王金妮与赵某某做生死夫妻,即王金妮与赵某某合葬。后乔某某和赵某某将王金妮葬于赵某某的祖坟墓地。2017年4月2日晚被告乔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王金妮遗体从坟中挖走,原告发现后与其交涉,被告乔某某拒不履行协议,归还王金妮遗体,王金妮现由被告乔某某暂时葬于自家地里。赵某某作为死者王金妮的丈夫,有权利要求将王金妮葬于祖坟,乔某某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乔某某履行协议。因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乔某某辩称,1.乔某某与乔某某签订的协议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应属无效。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意王金妮死后与赵某某合葬,共同出资给乔金生配阴婚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且协议在王金妮死后签订,协议双方无权处置王金妮遗体,故协议属无效协议;2、乔某某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乔某某非王金妮的近亲属,儿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对王金妮的遗体没有管理权;3、死者王金妮生前明确表示“死后要与前任丈夫合葬”,王金妮曾向几个子女和妹妹表明自己的心愿,应尊重其百年之后回乔家祖坟的心愿。另外,应当遵循我国公序良俗,农村有丧偶妇女改嫁死后与前夫合葬的习俗;4、死者已经下葬,逝者应安息,答辩人也支付了母亲的丧葬费,原告要求支付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恤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邢台县路罗镇桃树坪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4月11日、4月17日出具的两份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但没有相关证据推翻。该证据虽没有负责人签字,但其内容能够与户口本等其他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被告提供的三个证人,其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有异议,故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依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王金妮和乔金生系夫妻,生有乔某某、赵老二等7子女,乔金生死亡后,1970年王金妮带二子赵老二(乔先艾之夫)和五女儿改嫁与赵某某结婚。2012年7月王金妮病故,乔某某与乔先艾(丈夫赵老二病故)在乔、赵两家族长的协调下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王金妮和赵某某做生死夫妻,王金妮由乙方(乔先艾)所办理;乔某某父亲乔金生之妻,今后顺便,双方自愿伙买,经济开支平分”。协议签订后,乔先艾负责将王金妮葬于赵某某祖坟。后双方因其他纠纷,2017年4月2日晚被告乔某某将王金妮挖出另葬他处。
原告赵某某、乔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某某、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锋、被告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立英、郑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2年7月27日原告乔先艾和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两项内容是互为条件的,因为给死者配阴婚系封建迷信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故该协议属无效协议。王金妮死亡后遗体如何处理应当遵循本人生前的意愿,因王金妮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死后按民俗应由亲属协商处理。乔某某与乔先艾在王金妮死后协商将王金妮葬于赵家祖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乔某某2017年4月2日未经原告同意又私自挖出葬于他处,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且使乔先艾额外支付了王金妮的埋葬费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埋葬费的请求应参照2012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丧葬费用予以支持。但鉴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本着当地人死后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也不宜再将王金妮尸体挖出葬回原处。对原告要求将王金妮在葬回赵家祖坟和被告支付精神抚恤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乔某某埋葬费1808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赵某某、乔先艾承担290元,乔某某承担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喜         庆
审判员 郭         子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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