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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史晓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40000元;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二人之间互搭的无论什
么性质的条自2017年3月24日起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旭宁

书记员: 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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