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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郭某某等与陈某某、武汉易某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死者赵鹤玉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死者赵鹤玉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死者赵鹤玉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死者赵鹤玉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法定代理人:武某(原告赵某之母),女,住河南省鹿邑县穆店乡四大王行政村武庄。
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易某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创业巷。
法定代表人:程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清,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原告郭某某、原告武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武汉易某发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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