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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姚某某依据上诉人赵某某出具的欠款结算凭证向其主张债权,赵某某认可其与姚某某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亦认可该欠款结算凭证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据该结算凭证判决赵某某偿还借款正确。现上诉人赵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亦未能证明该欠款结算凭证载明的欠款数额错误,故本院对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
审判员 陈激扬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杨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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