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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德与吴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广德,男,1936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宇,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元,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德与被告吴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德于2018年11月13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德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原告赵广德变更诉讼请求,退还4200元,余款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广德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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