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栾城县维奥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柳林屯乡东牛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游晓娜,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向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栾城区。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梁向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栾城县维奥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游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号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合作社的名称信息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学超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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