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杨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赵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申开红
审判员 姚家龙
审判员 刘敦云
书记员: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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