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付堂
书记员: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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