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张某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张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河北省东光县。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六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欣怡小区居委会。机构代码:66224851-5。
负责人:马秀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东路62号。机构代码:80675847-8。
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张某贞、张玲玲、赵某1、赵某2与被告李六十、沧州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张某贞、张玲玲、赵某1、赵某2的委托代理人王彦俊、被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六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医疗费用限额项下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5631.1元;死亡伤残限额项下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6925.5元、鉴定费27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原告的损失有:车辆评估损失40036.4元。根据相关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数额为5631.1元+110000元+2000元=117631.1元,除去交强险赔偿范围外,五原告的损失还有364886.4元,因被告李六十负事故次要责任,按30%进行赔偿,数额为364886.4×30%=109465.92元,故该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后,原告应返还被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费用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117631.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10946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
二、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6020元,由被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庆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蒙 人民陪审员 宋振兵
书记员:王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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