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巍
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赵巍,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住大庆市红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巍于2017年2月20日以与被告孙某某达成自行和解协议、被告孙某某已给付原告赵巍借款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赵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赵巍负担。
审判长:黄庆宇
书记员: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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