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豆聚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李庆川
赵军英
邢台市鑫铭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豆聚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李庆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军英。
被告邢台市鑫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号甜橙商住公寓1号楼9层公寓915。
法定代表人赵军英。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地址巨鹿县新华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豆聚强、赵军英、邢台市鑫铭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审判员:徐瑞云
审判员:闫继峰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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