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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杨某某、王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
张某
杨某某
王成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王成,男,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杨某某、王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送达期间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涞源县路某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东山

书记员:吴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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