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原告:杨某。原告:杨芳。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
原告赵某某、杨某、杨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杨某、杨芳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杨某、杨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杨某、杨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赵某某、杨某、杨芳负担。
审判员 隰智明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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