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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杨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原告:杨某。原告:杨芳。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春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

原告赵某某、杨某、杨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杨某、杨芳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杨某、杨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杨某、杨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赵某某、杨某、杨芳负担。

审判员  隰智明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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