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捍东,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丽,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改判张某某、李翠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276.65万元及利息159.069万元(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并以276.65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张某某、李翠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李翠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赵某某委托王国庆收款,张某某已向王国庆偿还了全部借款错误;2、赵某某在多次找张某某催讨借款无果的情况下找王国庆帮忙收款,纯属无奈之举;3、赵某某与王国庆不存在委托关系,王国庆的行为对赵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4、张某某与王国庆恶意串通损害赵某某利益,证据充分。张某某辩称,张某某向赵某某借款金额是32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翠未发表参诉意见。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部分关键事实一审未查清:1、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核算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张某某给付王国庆的款项是否足以偿还赵某某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3、王国庆的代理权限范围,其是否具有免除债权的代理权限。另,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上有几点尚值得商榷:1、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国庆存在着利害关系,可考虑是否追加王国庆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王国庆未到庭也未与张某某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仅凭电话录音是否足以证实王国庆与张某某达成了免除剩余债权的协议,王国庆与张某某达成的协议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3、房屋过户必然产生较大的过户费用,张某某明知王国庆是代赵某某收款,为何欲将临街门面过户到王国庆名下,而非赵某某名下?张某某有无催告赵某某予以追认的义务?王国庆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赵某某权益的行为;4、即使王国庆与张某某达成了房屋过户后免除剩余债权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履行,一审直接认定赵某某的全部债权消灭欠妥。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9元,退还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李国林
审判员 向 芬

书记员:曾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