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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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