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十里铺乡席寨村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王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尚学武、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秦学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19时52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席寨村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肥馆线交叉口向西右转弯时,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母亲赵九廷、女儿郑芊浔)沿肥馆线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赵九廷、郑芊浔三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公交字(2016)第002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赵九廷、郑芊浔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诊断为左侧鼻骨骨折、头部、右膝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9997.15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郑磊一人护理。经审查,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次事故原告造成以下损失:1、医疗费10005.15元(有广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2张)2、营养费585元(15元/天×39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50元/天×39天);4、误工费4497.87元(3460元/月÷30天×39天);5、护理费4522.83元(3479元/月÷30天×39天)6、车损1790元。(价格结论认定书一份)7、鉴定费200元(魏县价格认定中心票据)8、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共计24050.85元(其中医疗费项下12540.15元,死亡伤残赔偿项9720.7元,财产损失项下179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垫付5000元。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损失为:赵九廷医疗费24536.7元、伤残赔偿金66485.85元;郑芊浔医疗费3669.44元、伤残赔偿金749.42元。医疗费用限额承担比例为:赵九廷60.2%、赵某某30.7%、郑芊浔9.1%。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赵九廷、郑芊浔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70元,伤残赔偿金9720.7元,财产损失179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470.15元(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5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素

书记员:常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