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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凤与徐某某、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家凤
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

原告赵家凤,务农。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
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
负责人:徐继承。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家凤诉被告徐某某、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赵家凤送达了受理案件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七日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数次催收,原告赵家凤仍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家凤在收到通知后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家凤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家凤在收到通知后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家凤撤诉处理。

审判长:闫友斌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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