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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兴与赵某、郭万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家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郭万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赵永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家兴诉被告赵某、郭万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家兴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家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家兴负担。

审判员 韩少华

书记员: 郝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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