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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富某某鑫丰油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富某某鑫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吕梦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富某某鑫丰油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
担。本案其他受理费1,959.00元,退还给原告赵某某。

代理审判员 于鹏

书记员: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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