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理工大学东门对面新华联家园6号楼2单元负一层悦豪物业。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震虹,女,该公司客户事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文,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唐静,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青,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0号。
法定代表人:苏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兴,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戴毅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丹
法官助理王庆军 书记员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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