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某。
被告:张某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民族路92号民政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68135310X1。
负责人:姚继业,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某某诉被告张建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 奎
书记员: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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